醫學會鑒定與司法鑒定之間的區別
醫療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
一、 啟動程序不同
醫療技術鑒定是由屬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啟動鑒定程序,解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問題,是否賠償調解問題。醫療技術鑒定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啟動鑒定程序,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說法”,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鑒定屬于自行鑒定。司法鑒定是獨立于行政鑒定和自行鑒定之外的一種鑒定,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由法官啟動。
二、鑒定人員組成不同
醫療鑒定人員由屬地省級醫學會組建省級醫學專家庫,地市級醫學會組建屬地的市級醫學專家庫,鑒定人員是醫學專家。司法鑒定人員是由司法機構的法醫主持鑒定,聘請臨床醫學專家參與。
三、鑒定的組織者不同
醫療鑒定由屬地的醫學會負責組織,并承擔鑒定事務,司法鑒定組織者是屬地的司法鑒定機構。
四、鑒定的內容與目的有不同
醫療鑒定多注重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認定,司法鑒定重在解決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這種過錯與損害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
五、鑒定的監督機制不同
醫療鑒定的監督:一是由屬地的醫學會對鑒定專家進行資格審查,二是屬地衛生局對專家出具的鑒定文書進行審查,三是屬地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再次組織鑒定。司法鑒定的監督主要是屬地的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區別
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關鍵在于醫療鑒定,鑒定結論決定著整個案件的責任認定和賠償計算。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雖然兩種鑒定結論都屬于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認為定案依據,但二者在鑒定程序和實體審查方面存在明顯區別,這些區別影響到鑒定人員對醫學事實和法律事實的認定,也影響到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
一、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依據是2002年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7個配套衛生法規文件,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則是《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以及各省市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等。
二、鑒定程序不同
1、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醫學會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則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同一司法鑒定事項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2、啟動鑒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接受:(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書面委托;(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當書面移交委托;(3)司法機關(法院)委托。
而司法鑒定機構則接受:(1)司法機關(法院)當事人的委托;(2)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通過律師事務所的委托。
3、聽證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2)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3)雙方當事人退場;(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司法鑒定對聽證程序沒有強制性規定,實踐中法醫通常效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先由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內部聘請的醫學專家提問醫患雙方,必要時也會檢查患者。
4、鑒定級別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必要時,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分為初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鑒定,但要符合一定條件,比如要求補充鑒定的必須是:(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而要重新鑒定,則要滿足以下條件:(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5、鑒定時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一般從受理之日起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三、鑒定結論不同
1、內容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7)醫療事故等級;(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其中第(6)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司法鑒定結論內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其中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
2、形式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專家鑒定組成員不簽字。
司法鑒定結論上必須有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的簽名,并且需要注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鑒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后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四、法庭質證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在法庭時質證時,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但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傳喚鑒定專家到庭接受質詢。
而質證司法鑒定結論時,不服結論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傳喚司法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應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
鑒于醫療鑒定結論在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醫患雙方無論選擇什么途徑解決糾紛,都要了解兩種鑒定的主要區別,根據實際案情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以達趨利避害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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